最近被爆出吸毒的柯震東,是近三年最火紅的小生,因為出演『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一砲而紅,話說人一紅緋聞就多了。聽說在演電影紅之前,柯震東本人就是個很愛玩的玩咖,僅只於聽說而已,我無法下任何定論。與他一起被捕的人,大家一定更吃驚...房祖名!?不是老爸叫做成龍嗎?怎麼也去碰毒了呢?而且聽說早就已經有八年的時間,到底是哪家記者啊!知道的這麼準確,那怎麼之前都沒有被抓呢?其中有太多深奧的政治原因了,於是這麼困難的問題,不想繼續追究了,不如來討論看看...台灣和中國在對於“毒品”,這一塊的處理方式!


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
四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
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上述來自於:台灣法律網 點我)  (欲知更多詳細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點我)


 

中國刑法:

大陸《刑法》中所指的毒品包括那些?

按大陸《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於第七節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本罪中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參見大陸《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而所謂「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前面列舉的幾種毒品外,其他由「國務院」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這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種類、範圍是由中共國務院或國務院主管部門予以規定的。例如:「鹽酸二氫埃托啡」是中共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屬《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的「其他毒品」的範圍。

大陸《刑法》對於販賣毒品行為的處罰:

其次,談到大陸《刑法》對於販賣毒品行為的處罰。依大陸《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並分下述情形而有不同的法定刑:

(一)、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賣活動的。

(二)、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有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前述的毒品數量則累計計算(參見大陸《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項)。

販賣「假毒品」的法律責任:

再者,中國大陸販賣毒品,也有販賣「假毒品」的情事,其法律責任區分下述兩種情形:

(一)、行為人明知是假毒品: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行為人不知是假毒品: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註三)。

大陸《刑法》對於持有毒品行為的處罰:

至於大陸《刑法》也處罰持有毒品的行為,現分述之如下:

(一)、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參見大陸《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足見中國大陸《刑法》非但處罰販賣毒品,就是持有毒品,也是法所不容,且處罰也不輕;盼臺灣民眾赴大陸時務必遠離毒品,方可免於牢獄之災!

 

(上述來自於:財團法人國家政策基金會 點我)  

 

若想知道更多攸關于台灣與中國的法律比較,請點此連結至維基百科(點我)。

若想知道更多關於毒品分類和介紹,請點這兩個連結。( 點我1點我2 )。

 

 

在這裡奉勸各位一句話,

人生在世也不過幾十年的光陰,

何須為了短短幾分鐘的愉悅,

而斷送美好的未來,這樣...真的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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